關于加強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治理工作的通告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治理工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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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省道路運輸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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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確保公路設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暢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切實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決定在全省范圍內深入開展車輛超限超載綜合治理工作,現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嚴禁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和橋梁上行駛。
二、本通告所稱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具體認定標準為:
(一)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
(二)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雙聯軸按照兩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三)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
(四)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
(五)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
(六)未超過上述對應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裝載質量的。
三、運載不可解體貨物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辦理《超限運輸通行證》,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四、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非法改裝車輛的企業和所有人要自行拆除,恢復車輛原狀。自2015年1月1日起,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工商、質監等部門依法清理非法改裝車輛,對非法改裝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并追究生產者、銷售者、貨運車輛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中發現擅自改變車輛外廓尺寸、加攔板、加鋼板以及裝載質量等技術參數明顯不實等非法改裝車輛的,要責令恢復車輛原狀。
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在省政府批準的固定超限檢測站或依托固定超限檢測站設置的流動超限檢測點開展聯合執法工作,對經檢測認定的超限超載車輛,要采取卸載、分裝等措施,消除違法狀態,并對違法超限超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同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超載車輛駕駛人予以計分: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一次計6分;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一次計3分;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一次計1分。對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累積超過12分的駕駛人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六、廠礦、煤炭、水泥、砂石料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必須合法進行貨運車輛裝載、配載,嚴禁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并追究企業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七、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即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水利、工商等部門,全面清理整頓貨運源頭單位、公路沿線及河道內設置的煤場、砂石料場、貨運場、配貨場,取締非法經營,依法打擊超限超載等違法裝載行為。
八、享受國家“綠色通道”優惠政策的貨運車輛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裝載,違反裝載規定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交通運輸、公安、安監等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管理,規范裝載,從源頭上制止超限超載行為。
九、貨運源頭單位、運輸企業和車輛駕駛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對組織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單位和個人,惡意聚眾堵車、阻礙、強行闖關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各相關部門及超限檢測站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文明執法,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嚴禁以收代卸、以罰代卸、收費放行等行為。對在治超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十一、治超工作中使用的檢測設備應當經有關部門檢定。被檢測車輛必須按照工作人員的引導,依規定的時速通過檢測稱臺,不得實施沖稱、跳稱等影響檢測數據的行為。
十二、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根據國家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的有關規定和本通告精神,建立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機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確保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長期有效和持續穩定地開展。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6日